廣東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于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相關事項的
獨立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
見》及《廣東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有關規
定,我們作為廣東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全體獨立董事,
基于獨立判斷的立場,對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相關事項發表獨
立意見如下:
一、關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及其摘要的獨
立意見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以下簡稱“本次激
勵計劃”)及其摘要的擬定、審議流程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
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
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2、未發現公司存在《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實施股權激
勵計劃的情形,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3、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所確定的激勵對象具備《公司法》、《證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不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
被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采取市場
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
形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情形,該名單人員均符合《管理
辦法》、《上市規則》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
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內容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上
市規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各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歸屬安排(包括授予數量、授予日期、授予條件、授予價格、任職
期限、歸屬條件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財務資助的計劃
或安排。
6、關聯董事已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關規定對相關議案回避表決,由非關聯董事審
議表決。
7、公司實施本次激勵計劃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長效激勵
與約束機制,提升核心骨干員工的責任心、使命感,增強其積極性、創造性,從
而促進公司的長遠可持續發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綜上,我們認為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有利于對核心骨
干人才形成長效激勵與約束機制,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所授予的激勵對象均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所
規定的成為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的條件。我們同意公司實施本次激勵計劃,并同
意將該議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以下無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