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8月30日晚间ST新潮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汇能海投”)发来的《通知函》,经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因汇能海投与相关股东存在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汇能海投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部分要约收购公司股票的相关工作。
公告显示,ST新潮的第二大股东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持股5.51%)从汇能海投关联企业借款12亿元。ST新潮的第四大股东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股4.98%)与第五大股东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股4.56%)的实际出资人从汇能海投关联公司借款20亿。
截止目前,汇能海投、北京盛邦、芯茂会世1号、梵海汇享、吕建雄和李明静(北京盛邦的唯二股东)分别持有ST新潮股份占比为4.99%、5.51%、4.98%、4.56%、0.008%、0.002%,合计持有20.05%。
二级市场上,9月2日,ST新潮复牌即封死跌停,而在8月23日晚汇能海投发布要约收购之后,ST新潮股价曾经连续三日涨停,一涨一跌之间,投资者被埋在其中。
资料显示,汇能海投及相关股东于2023年开始进入ST新潮,一季度末持仓已经接近20%,直到此次要约收购才公布一致行动人,市场人士认为,之所以选择隐匿一致行动人,不披露一致行动人违规增持,在于可以节省大笔收购成本,反过来,就损失了投资者利益。
山东证监局公布的《关于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汇能海投累计持有ST新潮股份达到5%时及每增加5%,汇能海投及相关主体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ST新潮股票;在上述主体累计持有ST新潮股份达到5%后每增加1%,也未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根据上述四家股东的持股情况推算,汇能海投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未按规定披露增持报告超过10多次,即每周接近一次,会对股价造成多大影响不言而喻。然而,ST新潮一季度股价一直运行在3元左右,并没有出现较大幅上涨。对于近半年多以来卖出ST新潮的投资者,还是目前仍旧持有ST新潮的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一笔大大的损失。
从法律上讲,隐匿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行为构成诱空型虚假陈述,应向投资者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诱空型虚假陈述是指“是指行为人发布虚假的消极利空消息,或者隐瞒实质性的利好消息不予公布、不及时公布等,使得投资者在股价向下运行或相对低位时卖出股票,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者被更正后股价又上涨而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告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相关证券,则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因此,违规举牌作为诱空型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其实施者应当向投资者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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