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於近日印发《关於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即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五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通知还强调,支持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新型产品,要求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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