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经修订的《电讯条例》(第106章)第14条明日(10月1日)生效,获通讯局授权的流动网络营办商可进入於明年4月1日或以後获批准建筑图则的指明建筑物的预留空间装设和维持流动通讯设施,而无须向该土地拥有人缴付费用。
《电讯条例》订明,指明建筑物涵盖新建及重建的商业、工业、住宅和旅馆楼宇,而新建的政府建筑物及公营房屋亦会跟随相关安排,预留空间供流动网络商装设流动通讯设施。(h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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