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发布,修订完善2010年12月起施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此次修订明确职工可自愿申请提高个人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以获取更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新规自4月起施行。
办法规定,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与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一致,自愿提高缴存比例的,可选定高於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职工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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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公积金欠缴纠纷柔性处理及提升纠纷化解效能,办法还明确公积金中心可通过调解等方式处理职工投诉,鼓励单位与职工协商处理住房公积金纠纷。(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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