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港通訊>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將保險銷售行為分為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和保險銷售後行為三個階段,區分不同階段特點,分別加以規制。
其中,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方面,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業務範圍、訊息化系統、條款術語、訊息披露、產品分類分級、銷售人員分級、銷售宣傳等進行規制。
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方面,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了解客戶並適當銷售,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在銷售時告知身份、相關事項,提示責任減輕和免除說明等。
保險銷售後行為管理方面,對保單送達、回訪、長期險人員變更通知、人員變更後禁止行為、退保等提出要求。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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