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上交所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申請文件受理(2024年修訂)》,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訂後的《受理指引》共14條,相比之前增加1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一是對口碑聲譽、上市前突擊“清倉式”分紅等事項實行負面清單式管理,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明確保薦人應當就申請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是否存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所列口碑聲譽的重大負面情形、發行人報告期三年內是否存在突擊“清倉式”分紅等事項出具專項核查意見,並納入申報文件範圍。二是明確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撤回申請的相關安排。明確本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前,發行人、上市公司、轉板公司、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要求撤回申請或者撤銷保薦的,應當提交撤回申請文件並説明撤回理由。
新聞來源 (不包括新聞圖片): 格隆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