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於12月26日(昨日)就《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稱有關人員應廉潔從業,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徵求意見稿共七章,包括總則、任職資格條件、任職資格核准與報告、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監管機構的持續監管、法律責任和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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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現行《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相比,徵求意見稿在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判斷標準,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監管機構對部分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手段等多方面均有優化。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監管機構不予核准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的具體情形,包括存在不符合本辦法和金融監管總局行政許可規定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自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的行政處罰未滿一年的;因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正接受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的。(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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