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就《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1號-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相關事項(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提出,上市公司申請或者被申請破產重整的,應當對是否存在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涉及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等方面的重大缺陷、資金佔用違規擔保情況等進行自查並對外披露。
意見並提出,上市公司重整計劃涉及盈利預測的,應當客觀、審慎,充分說明盈利預測的合理性及可實現性,並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同時,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破產重整相關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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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還提出,明確重整投資者股份鎖定期限,為確保重整後公司股權、經營相對穩定,要求獲得公司控制權的重整投資者持股期限不得少於36個月,其他重整投資者持股期限不得少於12個月。該指引對重整轉增股份數量進行規制。要求公司根據資本公積金轉增股票的用途、目的、必要性等審慎、合理地確定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數量,明確規定資本公積金轉增比例不得超過每10股轉增15股,滿足公司償還債務及引入重整投資者需求,同時避免股本過度擴張稀釋中小股東權益。
指引還對重整投資者獲得股份價格進行規制。重整投資者獲得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的50%,引導重整投資者通過改善公司經營情況實現協同發展。明確契約型基金、信託計劃或者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第一大股東。
此外,中國證監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加強司法審理與證券監管協作,建立重大事項通報機制;明確上市公司重整預期,對於存在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公司,或者在訊息披露或規範運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可以認為不具備作為上市公司的重整價值。紀要還提及要強化訊息披露及內幕交易防控,以及完善重整案件的審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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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紀要表示,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參與主體眾多,涉及利益關係複雜,人民法院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既要有利於化解上市公司的債務和經營危機,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又要防止沒有拯救價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規避市場出清,以及逃廢債務,濫用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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