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據界面,12月9日,河北證監局對長城人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河北證監局發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決定對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長城人壽在持有新天綠能股份達到5%時,未停止買賣新天綠能股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決定對長城人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對此,長城人壽表示,本次違規並非對規則不瞭解,而是實際操作中出現的動態監測與交易執行實時銜接問題。對此,公司後續將進一步完善內控管理機制和風險防控全流程,嚴格落實交易合規要求,堅決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新聞來源 (不包括新聞圖片): 格隆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