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港通訊> 中宣部原副部長張建春涉非法收受財物共5506萬元人民幣(下同),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對張建春以受賄罪判囚14年,罰款40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4年,張建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業務承攬、工作安排、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建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公開資料顯示,張建春,1965年生,歷任中央組織部幹部一局任免處正處級調研員、副處長、處長,幹部一局副巡視員、副局長,北京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常務副部長,中央組織部幹部一局局長,中央組織部部務委員兼幹部一局局長,中央組織部副部長,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 (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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