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西藏證監局發佈關於對西藏珠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黃建榮、胡晗東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西藏珠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於2024年4月19日發佈了《關於收到西藏證監局<關於對王喜兵、胡晗東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的公告》。經查,《公告》未準確披露西藏證監局《關於對王喜兵、胡晗東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公告》中存在多個錯別字,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內控流於形式,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相關規定。黃建榮作為西藏珠峯董事長,胡晗東作為西藏珠峯董事會祕書,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相關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西藏證監局決定對西藏珠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黃建榮、胡晗東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新聞來源 (不包括新聞圖片): 格隆匯